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72.5kv,借助外殼防護的電氣設備的防護分級。目的是什么呢?
各類產品引用外殼防護等級的程度和方式,以及采用何種外殼,留待產品標準決定,對具體的防護等級所采用的試驗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必要時,在有關產品標準中可增加補充要求。可在有關產品標準中作具體規定的細則見附錄B。
對特殊型式的設備,產品標準可以規定不同的要求,但至少要保證相同的安全水平。
本標準僅考慮在各方面都符合有關產品標準規定的外殼,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外殼的材料和工藝應保證達到所需要的防護等級。
如果某類設備滿足試驗一般要求而且所選擇的防護等級適用于該設備型式,則本標準也適用于該型式設備的空外殼。
有關機械損壞、銹蝕、腐蝕性溶劑、霉菌、蟲害、太陽輻射、結冰、潮濕、爆炸性氣體等外部影響或環境條件對外殼和殼內設備破壞的防護措施以及防止與外殼外部危險運動部件的接觸由有關產品標準規定。
不與外殼連接的隔板以及專門為人身安全設置的阻擋物,不看做外殼的一部分,本標準不予研究。
試驗要求的應用與試驗結果判斷
試驗一般要求的應用及設備有泄水孔、通風孔時試驗的接受條件由有關產品標準規定。如無這些規定,應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
試驗結果的判斷由有關產品標準規定。如沒有規定,本標準的接收條件應作為zui 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