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動試驗對設備的要求一般依賴于試驗方法標準。隨著試驗方法標準的不斷完善和提高試驗設備的特性、功能、水平也要不斷地完善和提高。
1.正弦振動試驗對設備的要求
GB/T2423.10國家標準的《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的第2部分:試驗方法中,試驗Fc和導測:振動(正弦)對試驗設備在條件試驗時的特性要求如下:
(1)基本運動?;具\動應為回見的正弦函數。試驗樣品各固定點基本上同相沿平行直線運動。
(2)橫向運動。垂直于振動方向的熱河軸向的檢測點上的zui大振幅。當試驗頻率低于或等于500Hz時,應不大于在振動方向上鎖規定的振幅的50%;當試驗頻率大于500Hz時,則應不大于100%.對于小試驗樣品,如果有關標準有要求,則可規定為不大于25%,對于大試驗樣品會對于較高的試驗頻率,要達到上述要求可能是困難的,在這周情況下,可按下述辦法處理:在報告中指明并記錄超過上述?規定的任何橫向運動:橫向運動不監控。
(3)加速度波形失真。加速度波形失真的測量應在基準點上進行,應覆蓋到5000Hz或驅動頻率的5倍,并采用其中的較高者。加速度波形失真度不應超過25%。在默寫情況下,要達到上述要求是不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基頻控制信號的加速度振幅被回復到規定的值,如使用跟蹤濾波器,則可以容許失真度超過25%。
對于大的火復雜的樣品,在頻率范圍內的默寫部分,若所規定的失真要求不能被滿足。而且使用跟蹤濾波器也不現實時,就不需要恢復加速度振幅,單應指明失真并記錄在報告中,有關規范可以要求及喜愛如上述規定的失真及其收影響的頻率范圍。
(4)振幅容差。振幅容差,在所要求軸線上的檢測點和基準點上的實際振幅應等于所規定的值,并應在下列容差內,這些容差包括儀器誤差。
1)基準點:基準點上控制信號的容差為±15%。有關規范應指明是采用單點控制還是采用多點控制。如果采用多點控制,應說明是將各檢測點上信號的平均值控制到所規定的值,還是將所選擇的一個點上的信號控制到所規定的值。
2)檢測點:在每一檢測點上,當頻率低于或等于500Hz時控制信號的容差為±25%;當頻率超過500Hz時為±50%。
在某些情況下,如對低頻或打樣品的某些頻率要達到上述要求可能是困難的,應當在規范中規定一個較寬的容差或規定另一種可選擇的評價方法。
(5)頻率容差:
低于或等于0.25Hz時;±0.05Hz:
從0.25~5Hz時,±20%;
從5~50Hz時;±1%;
超過50Hz時;±2%。
在比較耐久試驗前后的危險頻率時,即在振動響應檢測期間,應采用下列容差:
低于或等于0.5Hz時:±0.05Hz;?
從0.5~5Hz時:±10%;
從5~100Hz時:±0.5Hz;
超過100Hz時:±0.5%。
(6)掃頻。掃頻應是連續的,并且其頻率歲時間應按字數規律進行變化。掃頻的速率應為1倍頻程/min,其容差為±10%。其他標準如有規定,頻率歲時間也可按線性規律變化。